114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范詩涵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岦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岦民即林孟君之繼承人
吳哲維即林孟君之繼承人
吳丞凱即林孟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孟君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