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鄭林玉珠
一、債務人鄭志銘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28,19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1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志銘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林玉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