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52號
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鐘婉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
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
務),自結帳日114年4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
本金:9,62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
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589元整(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
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
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