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蔣靜萍
相 對 人
王芊逸[林少庭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 一 人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少庭(原名:林麗雯)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208元,及其中新臺幣37,724元,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