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共 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玟靚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273,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