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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段台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46,6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段台斌
及其中0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6日止
年息2.85%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段台斌
及其中0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2倍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年息2.8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段台斌
及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6日止
年息2.8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段台斌
及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2倍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年息2.85%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段台斌
及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6日止
年息2.85%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段台斌
及其中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0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2倍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年息2.8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段台斌於民國(下同)108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42萬元整,其中1,300萬元整借期起於108年07月26日至133年07月26日屆滿,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4年07月26日。255萬元整、287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08年07月26日至128年26月26日屆滿 (證二) 。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均續展至129年07月26日,並簽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二份,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4%。並約定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03月26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614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段台斌一次清償本金18,446,609元整及其中18,145,825元至清償止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總約、借約、covid-19申請書*2、利率表、往來明細*3、存證、收件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