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曾博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01,41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侯喬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40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3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