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0,851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3期收取6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