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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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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育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8,363元,及其中新臺幣236,38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1,98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