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