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7
所載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19,000,000元,及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