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阮氏麗
一、債務人蔡世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3,344元、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432元、滯納金新臺幣6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蔡世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9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5,280元、滯納金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