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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世昌  
            阮氏麗  
一、債務人蔡世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3,344元、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432元、滯納金新臺幣6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蔡世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9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5,280元、滯納金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