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6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祐國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玉華(TRAN THI NGOC HOA)即李順億之
繼承人、李建忠即李順億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華(TRAN THI NGOC HOA)即李順億之繼承人、李建忠即李順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李建忠已於民國98年6月3日遷出國外。而債務人陳玉華(TRAN THI NGOC HOA)係越南籍人,且近日返國,此有被繼承人李順億之除戶
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114年8月21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144275806號函
可參。從而,對債務人之送達均應於外國為之。是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