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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55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3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06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0,556元,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