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505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付款時程同意書所示,並無約定
遲延利息債權人可再請求複利,且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