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如那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治  


相  對  人  
債務人    草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3,665元,及其中新臺幣70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同法第246條固有明文,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用之餘地。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為民法第207條第1項所明定。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付款時程同意書所示,兩造係約定分期給付,但並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之加速條款記載,是債權人請求民國114年9月30日以後之各期給付款項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不合。又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間已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釋明文件,核與上開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違,亦不得請求就利息計付遲延利息。職是,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