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貴
蔡勛丞
徐雪雲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51,1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徐雪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68,34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