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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來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佩如  
相  對  人  
債務人    晶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承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1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帳戶明細及發票所示,貨款總額為新臺幣13,614元,113年12月貨款部分未提出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