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8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宇薇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45元,及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07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