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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宇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45元,及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07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