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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許可   
相  對  人  
債務人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奕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雪雲  
一、債務人奕展事業有限公司、陳奕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8,850元,及如附表順序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31,231元,及如附表順序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