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可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奕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雪雲
一、債務人奕展事業有限公司、陳奕成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8,850元,及如附表順序1、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31,231元,及如附表順序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