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33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74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