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8,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11號
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林路甄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核貸4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0.18%機動計付,(民國114年05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1.89%)。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二、三)。三、緣債務人林路甄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4月15日核貸2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0.82%機動計付,(民國114年05月1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53%)。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二、三)。四、緣債務人林路甄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7.47%機動計付(民國114年05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18%)。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證二、四)。五、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六、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七、
詎料,上開借款債務人林路甄分別皆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114年05月15日及114年05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
暨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688,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八、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三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二份。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2023.07)影本乙份。五、繳款明細查詢三份。六、利率變動表乙份。七、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