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李萱懿
李明恭
一、債務人許賢恩 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58,838元,及如附件
聲請狀之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賢恩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萱懿、李明恭向債權人為
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