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彭子威
一、債務人法亞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9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彭子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9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