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42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8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53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