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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賈長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42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8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53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