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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債務人    洪林節子
            洪金助  
            洪千雅  

一、債務人洪林節子、洪金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5,66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洪林節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94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林節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千雅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洪林節子、洪金助連帶負擔。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林節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千雅向債權人為給付。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