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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許書維  

相  對  人  
債務人    漢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勛丞即蔡漢蒼


            徐雪雲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即蔡漢蒼、徐雪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1,091,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即蔡漢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二)新臺幣1,585,296元、(三)新臺幣198,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