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書維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勛丞即蔡漢蒼
徐雪雲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即蔡漢蒼、徐雪雲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1,091,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即蔡漢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二)新臺幣1,585,296元、(三)新臺幣198,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