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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譔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7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譔堯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發生退票之情事,金額高達15,067,235元(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0款之約定:「立約人…發生退票」,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此業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五),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14,3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利率表乙份。四、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乙份。五、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六、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