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所
持有第三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
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繼承協議書、系爭股票掛失通知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以為釋明。
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分割繼承協議書上,並未記載系爭股票,自
難認聲請人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