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昇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首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