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仲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志鈞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系爭支票之付款人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
分公司」,設於臺中市西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
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