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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銓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遺失票據(下稱系爭票據)之發票人,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補正狀稱「114年8月底交付」、「…當初開給魏宏泰先生,在他家地下室交于給他本人的…」,可知據發票人已將系爭票據交付予第三人,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並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公示催告於法未合,不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