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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71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30,300元
RD6715254
114年7月31日
2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91,900元
RD6715255
114年8月31日
3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58,000元
RD6715253
114年6月30日
4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500元
RD6715256
114年9月30日
5
興發汽車有限公司 劉育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60,100元
SCAA6197585
114年8月31日
6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80,510元
NGA0212163
114年8月31日
7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50元
NGA0209284
114年5月31日
8
迎合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70元
SD2327915
114年8月10日
9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41,743元
SD2323781
114年7月25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