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王純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海聚實業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為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分別明定。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
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
相對人海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
⑴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⑵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⑶載明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文件、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⑸股東名冊、⑹清算人造具之財產目錄、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⑻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15 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