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王玉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
相對人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呈報
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