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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王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