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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陳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麗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前已聲請呈報其為相對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呈報清算人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再次聲請呈報其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核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