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陳麗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麗風國際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
相對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惟聲請人前已聲請呈報其為相對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2號
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呈報清算人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再次聲請呈報其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核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