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林欽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
聲請人提出解散登記等資料,請求
准予備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413號於民國114 年11月28日受理在案,故聲請人就
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