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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郭怡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鉦麗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報明債權。為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分別明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鉦麗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清算人造具之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7 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