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42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晉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溫潔芳即柯恩典之
繼承人、柯偉俊即柯恩典之
繼承人、柯偉基即柯恩典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就溫潔芳即柯恩典之繼承人、柯偉俊即柯恩典之繼承人、柯偉基即柯恩典之繼承人部分強制執行之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持本院90年度執速字第4219號
債權憑證聲請執行,並陳報目前查無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柯恩典業已於106年4月11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債權人雖陳報溫潔芳、柯偉俊、柯偉基為債務人柯恩典之繼承人,惟未提出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等事項,致本院無從確定債權人所陳報之人是否確為債務人柯恩典之繼承人。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
執行命令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債權人
等情,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
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經本院再於115年1月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亦於同年1月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
是故,
本件因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溫潔芳、柯偉俊、柯偉基為債務人柯恩典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準此,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