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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4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70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段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住所地設在新北市中和區,屬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