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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7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05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百萬石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薇芙  
人                   
債  務  人  戴量即戴守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