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28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歐灯文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二、
本件債權人持
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惟債權憑證僅依部分執行金額4萬元繳納
執行費320元,今債權人聲請執行金額為761,486元、172,569元及利息,尚需補繳
執行費24,475元,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1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