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5457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嘉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嘉崴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大直
分公司等之存款債權,
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