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928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泓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南德高厝郵局之存款債權,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