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992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龍記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峻復
人
債 務 人 李敏行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之公司址、戶籍址分別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新店區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至主文所示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