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02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拓谷
債 務 人 紀寶貴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上市、上櫃股票,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宜蘭縣,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