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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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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0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773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債  務  人  許志青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因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代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