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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2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2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李月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