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4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616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志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江谷川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段60巷12弄44 
            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