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4616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志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江谷川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段60巷12弄44
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