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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2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473號
聲明異議人  羅世明  
○○○○                ○○○○○○○○○)



代  理  人  羅際湋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已罹於時效,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7330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聲明異議人債務人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業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收取解約金新臺幣743,953元,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