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2473號
○○○○ ○○○○○○○○○)
代 理 人 羅際湋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與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債權已
罹於時效,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查,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7330號
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業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收取解約金新臺幣743,953元,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債權人民事
陳報狀附卷
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